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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洛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 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对你单位洛阳市衡山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工程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未按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洛人社监察询通字〔2021〕第Z005号)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洛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00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豫人社规[2020]8号):“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设置障碍造成无法正常监察的,或经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8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2
    决定机关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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