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鸿昌联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4****282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82民初3972号 |
案号 | (2020)鲁0282执恢9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ī???????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曙光共欠原告1、截止到2018年7月18日的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利息82 511元、罚息53 300元,合计1 135 811元;2、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述未付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计算的利息。对上述两部分债务,被告张曙光首先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 000元,然后分别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 000元,剩余借款本息于2019年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清偿顺序为先还息后还本。 二、被告李春艳、深圳前海鸿昌联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三被告任何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本金数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一并支付原告以未偿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该协议违约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3 875元,减半收取6 937.5元,保全费用5 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 237.5元,由三被告承担,随最后一笔还款一并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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