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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东方好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97496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42825号
    案号 (2018)京0108执16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3
    发布日期 2018-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东方好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王西敏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西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东方好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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