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6931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4民初19号 |
案号 | (2018)桂04执1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5,722,532.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5,722,532.1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52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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