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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晋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884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30民初5414号
    案号 (2018)苏0830执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给付原告淮安龙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50759元,并按未偿还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张晋嘉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淮安龙马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由被告云南利姿经贸有限公司、张晋嘉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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