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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工高免罚字〔2019〕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商标法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91610131MA6TYC2B5J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西安高新儿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西安高新儿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在名称变更前以统一社会代码代替其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6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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