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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邳环罚决字〔2019〕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伍万元(5万)。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0
    决定机关 徐州市邳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