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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中之睿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05****9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7164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16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777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310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时,则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1、中央吸尘环保设备,1.0套;2、榫头数控机,MDK45,1.0台;3、喷油房环保设备,1.0套;4、油漆房,1.0套;5、喷淋管道,2.0套;6、木工车间负压除尘飞起之力设备,1.0套;7、螺杆机,22KW,4.0套;8、干燥机,30HP,4.0台;9、过滤器,12.0套;10、储气罐,1立方,4.0个;11、锣机,9.0台)(上述动产设备具体规格和型式以租赁合同所附标的物清单为准)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佛山市中之睿家具有限公司、苏列权、冉春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中之睿家具有限公司、苏列权、冉春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024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44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浩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中之睿家具有限公司、苏列权、冉春梅负担157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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