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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8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1民初19529号
    案号 (2019)豫0191执144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国森、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宋莲荣借款本金590万元,并以59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7448元,由被告韩国森、河南泰胜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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