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浏阳市雪林农机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343018139****1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2250号 |
案号 | (2021)湘0103执56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彭德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395 594.85元; 二、限被告彭德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上述代偿款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 三、由被告浏阳市德成农场、吴雪林、浏阳市雪林农机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浏阳市德成农场、吴雪林、浏阳市雪林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彭德成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17元,保全费2498元,共计6115元,由被告彭德成、浏阳市德成农场、吴雪林、浏阳市雪林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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