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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军荣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富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829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滁民诉前调字第00005号
    案号 (2015)滁执字第00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4
    发布日期 2016-08-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富军欠原告王成伟本金2650万元,利息177.7701万元(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即2650万元x5.75%x4(倍)/12x3.5个月=177.7701万元,该欠款被告黄富军于2015年4月20日一次性付清,利随本清。如逾期不付,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富康旅游箱包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军荣集团有限公司、溧阳军荣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黄龙云、黄富荣、强夕琴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如逾期不付,原告王成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告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登记在安徽省灵璧国土资源局的县灵土押他项(2013)第342224066号的座落于灵城政务新区钟灵大道路南侧的土地优先受偿,权利顺序按照该证登记的顺序;原告王成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告灵璧富康置业有限公司登记在安徽省灵璧县房屋登记机关的房建字第2013030236号的在建工程优先受偿;原告王成伟有权向人民法院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灵璧富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富康木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登记在安徽省灵璧国土资源局的灵土押他项(2014)第342224040号的的座落于灵璧县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优先受偿,权利顺序按照该证登记的顺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灵璧富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宿州富康木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登记在安徽省灵璧县房屋登记机关,登记号为灵房字第2014030228号的房地产优先受偿。 四、其它无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191614元,减半收取95807元,由被告黄富军承担,由原告先行垫付,法院不再退还,该款由被告黄富军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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