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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25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84民初3710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30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返还美元借款本金1562918.72元,按年利率2.78385%计付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返还人民币借款本金1869万元,支付利息275935.88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本金870万元的起算日2015年11月20日,年利率9%;本金999万元的起算日2015年12月19日,年利率11.475%)。 三、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南通怀朔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人民币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徐国华、徐建对被告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人民币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南通怀朔投资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徐国华、徐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93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307元,由被告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307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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