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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825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931号
    案号 (2017)苏0602执1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8-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孙金兰、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 二、被告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孙金兰、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利息及复利人民币20万元,截止到2016年6月20日前结欠的利息及复利(具体金额以原告的清单为准)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 三、被告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孙金兰、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本案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四、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有权就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3号、5号、6号房屋(海门房他证字第142003224号)及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海他项2014第28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内(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分别为人民币4162万元、人民币1317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若被告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孙金兰、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具体金额以原告的清单为准)及违约金人民币68.5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1276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17762.5元,由被告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孙金兰、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已预交,被告亚洲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孙金兰、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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