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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0077****9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5096号
    案号 (2018)川0116执5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贤彪、吕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玲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0000元); 二、刘贤彪、吕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玲违约金(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对刘贤彪、吕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范围内向刘贤彪、吕容追偿; 四、驳回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40元,由被告刘贤彪、吕容、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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