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10077****9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6民初5096号 |
案号 | (2018)川0116执57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31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贤彪、吕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玲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0000元); 二、刘贤彪、吕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玲违约金(以4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对刘贤彪、吕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范围内向刘贤彪、吕容追偿; 四、驳回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40元,由被告刘贤彪、吕容、四川祥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乐山迪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