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地税稽罚[2017]7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核对你单位与施工企业的合同中发现,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施工企业承担,而该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结转本年成本-开发期间费用时,将由施工企业承担的水电费,共计1061191.58元计入本公司的成本中,并已结转损益,也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2、你单位在2015年8月31日计入管理费用明细账39180元,在2015年10月30日计入管理费用明细账31873元,名为办公费用,实为业务招待费,该两笔费用均已结转成本,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2015年度账上显示业务招待费553375.80元,按60%允许列支332025.48元,已调增221350.32元,以上两笔费用共计71053元应按照比例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421.20元。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对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追缴企业所得税处以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136201.6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0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罗晓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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