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0061****95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820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6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19-03-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友进、吴秀枝确认尚欠原告王伯森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截止2017年1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542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242万元; 二、被告王友进、吴秀枝同意分五期偿还原告王伯森借款本息,即于2017年1月26日前还款人民币80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17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200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2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592万元。被告王友进、吴秀枝应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王伯森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王伯森,账号:5522451830009141); 三、若被告王友进、吴秀枝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自2017年1月27日起的利息;若被告王友进、吴秀枝未按期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王友进、吴秀枝已偿还的款项应按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清偿顺序从本息人民币1242万元中扣减,余下的借款本金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 四、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由被告王友进、吴秀枝承担,被告王友进、吴秀枝应于2017年2月27日前支付给原告王伯森。被告王友进、吴秀枝若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与前款约定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厦门九天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9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8460元,由原告王伯森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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