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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0059****58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02民初3886号
    案号 (2019)苏1102执2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胡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1536.89元,并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该款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6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被告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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