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邳州市竞秀银杏苗圃场 |
| 法定代表人 | 车春辉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824495-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03民初2130号 |
| 案号 | (2017)苏0303执29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26 |
| 发布日期 | 2018-03-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兆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截至2017年6月6日逾期利息为67414.13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照年利率16.05%计算到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杨礼红、邳州市兆永银杏苗圃场、冯士刚、王克侠、邳州市天绿苗圃场、车春辉、冯勤勤、邳州市竞秀银杏苗圃场、刘林、孔雪、邳州市中大银杏苗圃场对上述债务与被告梅兆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6元,减半收取3563元,由被告梅兆永、杨礼红、邳州市兆永银杏苗圃场、冯士刚、王克侠、邳州市天绿苗圃场、车春辉、冯勤勤、邳州市竞秀银杏苗圃场、刘林、孔雪、邳州市中大银杏苗圃场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3563元随借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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