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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19]270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心悦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5年5月,你单位取得杭州源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30143130,发票号码16109922、16109923,金额共计128205.13元,税额共计21794.87元,价税合计15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于2015年6月进行认证抵扣,并于2015年度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补缴2015年6月增值税21794.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6月1525.64元。根据上述检查结果,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3.85元,地方教育附加435.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调整增加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28205.13元,减去城市维护建设税1525.64元、教育费附加653.85元、地方教育附加435.9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397.43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3076.92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8838.46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915.3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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