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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安监管罚〔2018〕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心悦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心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96263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萧山区闻堰街道时代大道3068-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祥。2018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杭州心悦化妆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酒精、汽油的储存仓库的防雷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测。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款的规定。2018年1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需使用到危险化学品乙酸乙酯(《危险化学品目录》(下同)序号2651,CAS号:141-78-6,易燃液体)、酒精(序号2828,易燃液体)、汽油(序号1630,CAS号:86290-81-5,易燃液体)以桶装形式储存在仓库,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2018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安装了防雷设施但投入使用后未进行检测。当事人构成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9
    决定机关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