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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文广旅体罚字〔2020〕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黄龙饭店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证照名称及编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FHHAXT法定代表人:胡玮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花源南区生活体验馆(涵雅园1号)当事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尽到相关义务一案,本局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6月16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6月9日14时30分许,当事人在经营桃花源南区室内泳池过程中,按规定该泳池应配备3名救助人员,但实际上仅配备2人,致使游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此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经营行为,扰乱了我区游泳场所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另查实,当事人在今年5月25日的检查中也发现了类似违法行为,并现场责令改正(杭余文广旅体改字〔2020〕第023号)。本局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杭余文广旅体检字〔2020〕第012号)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案的违法行为;(2)法定代表人胡玮和委托代理人施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对其身份的确认;(3)委托代理人施XX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的确认;(4)行政案件证据(一)和(六),内容为现场违法经营情况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5)《营业执照》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用于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6)《责令改正通知书》(杭余文广旅体改字〔2020〕第023号)、(杭余文广旅体改字〔2020〕第024号)2份,用于证实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之前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类似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数量配备救助人员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构成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尽到相关义务的违法经营行为。上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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