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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76****23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10918号、(2017)粤06民终10024号
    案号 (2019)粤0604执恢6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0-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至各笔借款到期日累计拖欠复利2299.14;至2016年9月28日累计拖欠的利息、罚息合计6175425.5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1.786%后再上浮5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于贷款发放日对应日的次月进行调整); 二、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朱潮江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潮江盛贸易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7500万元; 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潮江盛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天润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7500万元; 四、被告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华顺粮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何昶明、左淑雯、林晓弟、杨家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麦顺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3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689元。由十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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