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恩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332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96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23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17 |
发布日期 | 2017-11-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家泰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贷款本金4813877.82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474694.17元,复利为21215.47元。之后的利息,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5月31日,以5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后再上浮50%,作为当月27日至次月26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2016年6月1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813877.82元为本金,按每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后再上浮50%,作为当月27日至次月26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确定方式计算复利)。 二、被告广东家泰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4999244.82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1511427.29元,复利72178.24元。之后的利息,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5月31日,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每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后再上浮50%,作为当月10日至次月9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2016年6月1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4999244.82元为本金,按每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后再上浮50%,作为当月10日至次月9日借款所适用的利率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利率确定方式计算复利)。 三、被告广东家泰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贷款利息953396.9元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13日的复利为58098.96元。之后的复利,以每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2%后再上浮50%,作为当月28日至次月27日所适用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曌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环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林江生、郭伟援、左淑雯、林晓弟、麦伟杰、麦惠欣、麦杏少、麦顺坤、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家意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顺粮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宝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杨家欢、何昶明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57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255元,由十八位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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