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曾传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5432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48号 |
案号 | (2015)鸠执字第01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26 |
发布日期 | 2017-01-12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40878.3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支付上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奇瑞控股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东向发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原告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6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46元,由原告福建鑫展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6元,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负担1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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