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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传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43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鸠劳人仲裁字第028号
    案号 (2015)鸠执字第00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6
    发布日期 2015-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正平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0576元(4800元+5776元)。 二、被申请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王正平缴纳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费用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各自承担,滞纳金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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