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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传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543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鸠民二初字第00161号
    案号 (2015)鸠执字第00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4
    发布日期 2015-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货款367200元、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49338元(从2013年8月1日起、以3672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并按罚息上浮50%,暂计算至2015年1月12日),合计416538元(2015年1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利率标准另行计算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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