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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65531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8民初4395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4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HHWL-JB-2016002X01的《煤炭买卖合同》; 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1 470 71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1 470 71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3 583元、保全费5 000元(中国矿产公司已预交),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黄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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