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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060****15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11民初1099号
    案号 (2019)黑0111执1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贺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叶永君人工费共计1,967,126.6元; 二、被告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叶永君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4.00元,由被告张贺亮负担,被告黑龙江金圣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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