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098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20266号 |
案号 | (2019)京0101执63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三百万元; 二、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三百万元为基数,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万二千五百六十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被告天津鹏信瑞德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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