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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登封市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5MA****QR6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785民初1711号
    案号 (2021)粤0785执18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1-1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登封市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7月7日应退还原告开平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款项581930.2元。被告分两期支付给原告,第一期于2021年7月28日前支付471930.2元,第二期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10000元。 二、原告开平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收到被告登封市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第一期款项471930.2元之日起两日内向恩平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2021)粤0785民初17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作出的保全措施。 三、被告登封市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或不足额履行的,原告开平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可就剩余实欠款项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剩余实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4856.33元、申请费3429.65元,合共8285.98元(原告开平市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恩平分公司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无需法院予以退还,被告登封市裕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迳付原告414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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