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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洪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465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6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8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7
    发布日期 2017-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镒联鑫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前向原告返还存放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第六工业大道海滨路8号的案涉融资租赁设备中水回用设备1台(制造商为深圳市翰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IVS-300的印制板自动光学检修站1台、型号为BPC-22-01的3HP集尘机1台、平行曝光机1台(制造商为深圳市康赛德贸易有限公司)、型号为TL-DG6S的大量牌钻孔机4台。 二、如被告镒联鑫公司按期返还设备,则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镒联鑫公司未按期返还设备,则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34元,由原告自愿负担10967元,由被告镒联鑫公司负担10967元,原、被告同意于2017年7月20日前由被告镒联鑫公司迳付10967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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