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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成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465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5280号
    案号 (2016)粤1972执120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5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1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6年5月18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9.47元,由被告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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