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照宇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RG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3民初1616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3执130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18614420】。一、被告东莞市照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玖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650元;二、被告东莞市照宇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玖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96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从2020年9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650元为上限);三、被告刘文清对被告东莞市照宇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玖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照宇实业有限公司、刘文清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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