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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公(潮)行罚决字[2018]11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5月8日杭州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04月11日与流动人口欧某某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自与欧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将欧某某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8日10时许,被潮鸣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责令杭州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限期改正,并处行政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8
    决定机关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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