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华亭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71****73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5民初759号 |
案号 | (2019)苏0205执14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国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蒋亚平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370400元及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无锡市华亭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对华国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锡市华亭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国良追偿;三、驳回蒋亚平对王建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5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7958元,由华国良、华亭公司负担(蒋亚平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华国良、华亭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华国良、华亭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蒋亚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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