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900174****90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5民终182号 |
案号 | (2019)粤0511执17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10191601862】。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信毅、李献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付还原告郑超勇借款240万元及偿付该款自2018年4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超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2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信毅、李献民、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半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负担的受理费及保全费。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诉讼费用负担部分;二、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信毅、被上诉人李献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付还上诉人郑超勇借款240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上诉人郑超勇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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