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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幸福一家人酒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78****3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4800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幸福一家人酒品有限公司、许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传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被告许高斌、江苏幸福一家人酒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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