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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鄢陵永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2468****99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003民初3138号
    案号 (2019)豫1003执13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新许支行借款本金298.7万元及利息;被告鄢陵永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旭日、陈鹏、苏勇对被告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298.7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41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190元,由被告河南鑫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永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旭日、陈鹏、苏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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