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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罚〔2021〕4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