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明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8290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5258号 |
案号 | (2018)苏0602执2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日期 | 2018-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611980元。 二、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货款2015年10月15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540000元。 三、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26119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姚明忠对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6.5元(已减半),由被告南通众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姚明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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