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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内地税稽罚〔2017〕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申报少缴税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未申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金额为5,926.48元(其中营业税罚款2,144.00元、城建税罚款150.08元、印花税罚款1,911.6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720.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4
    决定机关 四川省内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