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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勤百川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06****7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1民初8671号
    案号 (2019)津0101执18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8年10月31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租金126,988.23元及分别自2018年8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自2018年9月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自2018年10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均以每月租金42329.41元为基数,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3047.67元及分别自2018年8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自2018年9月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自2018年10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均以每月租金11015.89元为基数,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四、被告向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52118.12元不予退还,归原告所有;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686.42元;六、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98元,减半收取8299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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