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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理州北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0066****71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01民初2110号
    案号 (2020)云2901执1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理州北方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安联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共同偿还原告陈启敬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5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大理州北方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安联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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