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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名称: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颀晓。2021年07月14日10时03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南中队执法队员接环卫投诉举报反映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叶家路1号工地垃圾未分类,执法队员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公务后开始检查。此处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项目部,施工方为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门口设置有分类垃圾桶,分别为三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经查,其中一个其他垃圾桶已被环卫贴封条拒运,另一个其他垃圾桶内有可回收的罐子。此处垃圾已满溢,垃圾桶旁有馒头、一次性快餐盒等。此处施工方为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巡查记录,也未见专管员,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6701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2021年08月17日,受委托人汪方涛至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为杭州信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蒋颀晓,汪方涛为该公司经理。2021年07月14日,该公司大门口的一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已被环卫贴封条拒运,另一只其他垃圾桶桶内存在混投,垃圾桶旁有馒头、一次性快餐盒等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于2021年07月14日10时03分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之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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