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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69****05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24民初1892号
    案号 (2021)辽0624执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被告丹东国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 还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息合计8385222.75 元 (本金 700万元、利息、 罚息1385222.75元),并自2019 年 11 月 6 日起至实际给 付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 罚息; 二、 被告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史晓惠、 石德明、 孙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史晓惠、石德明、孙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00有权向被告丹东国祥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博 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设定的抵押物 (位于元宝区金山大 街1888-A-3-2号、 1888-A-11-2号、 1888-A-11-3号房屋及土地使 用权) 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96元, 公告费800元, 合计71396元, 由被 告丹东国祥贸易有限公司、 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史晓 惠、石德 明、 孙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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