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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69****05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02民初1503号
    案号 (2020)辽0602执恢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1-0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于天明、原告江萍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60万元。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保全费10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的保险费10080元,由被告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其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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