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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69****05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02民初9873号
    案号 (2019)冀0302执20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500000元,从2016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按年利率5.22%,从2017年2月7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石德明、夏智慧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石德明、夏智慧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史晓惠、石敏分别对被告石德明、夏智慧上述第二项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其分别与石德明、夏智慧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史晓惠、石敏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博恩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丹东博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德泰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石德明、史晓惠、夏智慧、石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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