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卫医罚﹝2021﹞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8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青田田氏骨科医院(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48号),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院一楼内科诊室内何定光正在单独为患者开展诊疗行为,该院二楼碎石中心陈锐正单独操作B超机;2、该院一楼配液室台面放置有混放一次性注射器、针头、西林瓶的塑料小桶;3、该院一楼配液室、治疗室台面均放置有装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棉签的塑料小桶;4、该院一楼配液室台面托盘内放置有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当天批准立案,9月8日调查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1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青卫医罚告〔2021〕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签收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现已查明:一、当事人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二、当事人未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的棉签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三、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及移送情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一千元(¥1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的棉签等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两千元(¥2000)的行政处罚。本案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裁量。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经合并,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三千元(¥3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2 |
决定机关 |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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