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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卫医罚[202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青田田氏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卫医罚﹝2020﹞11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青田田氏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执法部门:青田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使用1名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一份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医嘱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八千元(¥8000)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5
    决定机关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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