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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章贡区)安监罚〔2019〕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一并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7
    决定机关 赣州市章贡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江鸿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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